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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出台十条规定。

母婴育儿 2024-03-23 浏览(3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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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家消防救援局获悉,为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消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对于那些不履行职责并发生火灾事故的人,他们应该遵守规则。

这些规定包括:

第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经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逐级、逐岗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细化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保安员、厨房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制度,明确实验室教学中的安全操作和管理责任。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学生宿舍和幼儿园儿童房严禁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儿童房严禁设置在四楼及以上。与其他建筑合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用符合耐火要求的砖墙、楼板和防火门(窗)与建筑内其他场所分隔。电缆井和管道井应按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中小学、幼儿园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应严格控制,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的规定。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和彩钢板搭建建筑物或分隔房间。

第三条学生宿舍面积必须严格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交体一〔2011〕5号)的要求。凡不符合标准或擅自临时增加宿舍房间或床位(铺位)的,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由具有电气设计、施工资质和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实施。应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路、燃气灶具、阀门和管道,并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应配备限电保护装置。严禁在学生宿舍和幼儿园儿童房内使用蜡烛、蚊香、炉灶等明火和电热器具、电磁炉、快速加热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和儿童携带的打火机、火柴和其他火源应被没收。严禁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公共大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室内停放和充电。电缆井应按规定进行防火封堵,严禁在配电箱、配电室、电缆井、管道井周围放置可燃材料。厨房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对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现场清理可燃物,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焊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和火花作业时,严禁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交叉进行。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各类功能建筑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和儿童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和两个疏散楼梯,不得借用其他功能区,并按标准配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如果安全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应增设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学生宿舍每层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火灾应急广播。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中小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幼儿园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为了管理男女生混合或用于其他特殊用途的宿舍楼中所需的隔离设施和门禁系统,需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动和现场双向手动立即打开。

第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完好好用。学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须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并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

第八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职工和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必须具备发出火警、扑灭初期火灾和组织学生和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儿童的认知特点和建筑工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区分白天和夜间两种情形,明确职责分工、值班人员最低数量和应急处置程序。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面向教职工、安保人员和学生儿童的专职消防演练,做到火灾发生时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一分钟内快速反应,三分钟内有序组织疏散,五分钟内扑灭现场初起火灾的灭火力量。夜间实行封闭管理的学生宿舍要结合住宿人员数量和值班人员安排制定专门的夜间预案,严格落实夜间值班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学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检查,安排专门人员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和儿童人数安排足够比例的全日制寄宿生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逻一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监督时,发现违反本条例要求的,校长和主任承担主要责任,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曾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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